課程有效期:課程有效期:永久
信托(契約)型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:
第一,信托(契約)型基金本質(zhì)上是一種信托關系,因此,契約各方可通過信托契約進行相關約定,運作比較靈活。
第二,信托(契約)型基金不是企業(yè)所得稅的納稅主體,不需要繳納所得稅,只有基金投資者而要對取得的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,避免了雙重納稅。
第三,信托(契約)型基金中,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約定,基金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。
信托(契約)型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:
第一,信托(契約)型基金本質(zhì)上是一種信托關系,因此,契約各方可通過信托契約進行相關約定,運作比較靈活。
第二,信托(契約)型基金不是企業(yè)所得稅的納稅主體,不需要繳納所得稅,只有基金投資者而要對取得的投資收益繳納所得稅,避免了雙重納稅。
第三,信托(契約)型基金中,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約定,基金投資者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。